余开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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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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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认定

发布者:余开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431人看过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标准

  离婚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对此婚姻法有专门规定,即婚姻法中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上诉条款的解释或者契合现实的把控,当是体现律师对法律运用程度,以及是否能真正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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