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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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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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

发布者:杨建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246人看过

最高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

专业劳动法律师杨建勇律师

一、指导案例17号“张某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二、指导案例18号“某某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三、指导案例19号“赵某某等诉烟台市某某区汽车运输公司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套牌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的,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四、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知识产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后续行为

裁判要点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五、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关键词

行政人防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裁判要点

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相关法条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六、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

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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