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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中的特殊三种情形

发布者:里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73人看过


离婚房产纠纷中的特殊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为离婚达成离婚协议中的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赠与给子女的,因将房产等财产给与子女是达成离婚目的的一个条件,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无论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

2夫妻共同房产在法院诉讼分割中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0条可以采用竞价方式予以分割,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以出价高者得,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2)是指已经获得房产权证的房产,对于没有取得房产权证的房产,法院不能处理,待取得产权证后,另行起诉解决。对于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可以将以登记为一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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