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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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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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无需物权转移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614人看过

——师小丽诉陈浩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即使没有办理特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0609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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