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要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男女均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及其相关经济权益。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的“农嫁女”有权获得完全补偿。
典型意义:以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金某某母女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土地权益的诉权,再通过对《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有关证据的认定,判定某村否认金某某母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事实。这实际上是对某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薛宁兰:一、二审法院做出支持金家母女诉求的判决,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否定态度。从此案可以看到,相关组织及其人员转变歧视妇女的观念,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妇女全面参与社会发展,公平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