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因为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探望权的行使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能以不正当理由进行干涉、阻挠
——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