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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同居关系纠纷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887人看过

1.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陈某某与梁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 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其法律权利和义务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
——马某文诉魏某红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其法律权利和义务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子女一直由女方抚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男方下落不明,故子女由女方抚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便于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案例要旨: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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