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控制另一方,构成家庭暴力,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2.从视觉上折磨对方,造成对方恐惧的,构成精神暴力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威胁,从视觉上折磨对方,造成对方恐惧的,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3.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
——李1诉李2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