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案说法: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686人看过

1.夫妻双方因家庭暴力被判决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要求施暴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因一方在精神上恐吓另一方,导致另一方产生恐惧感的,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受害方有权要求施暴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2014.02.28

2.子女在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构成家庭暴力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在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构成家庭暴力,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2014.02.28

3.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亦可构成家庭暴力

——朱朝春虐待案

案例要旨: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也经常发生。夫妻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另一方身心健康的,也构成家庭暴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2015.03.04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