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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效力认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790人看过

1.赡养协议不能免除部分子女的赡养义务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赡养协议中免除部分子女法定赡养义务的,应属无效约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24日)》

2.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无效

——彭某诉张甲、张乙、张丙、张某履行赡养义务案

案例要旨: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在重新确定子女赡养义务的份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以经济为内容的赡养义务上,酌情减轻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份额。

案号:(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377号;(2013)扬民终字第109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

3.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

——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父母有两个以上的子女的情形下,子女之间可以签订赡养协议,就赡养义务的履行做出约定。但由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和人身性且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故子女不得通过赡养协议单方免除其赡养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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