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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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分割规则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212人看过

1.夫妻一方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法院判决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将差额的一半补偿配偶 ——沈红诉陶寿林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的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

案号:(2007)浦民一初字第384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养老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段某诉傅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不能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但可以要求分割账户中婚后个人本人实际交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分割的是仅仅个人缴付部分而不是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付的价款总额。

案号:(2012)麻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来源:《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无权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

——林明诉李霞离婚养老保险金财产分割案

案例要旨: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尚未实际取得,而且养老保险费也是不断变化的,不可预测的,所以不具有可操作性,婚姻法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都表示不宜进行分割,尚未取得养老保险金更不适宜进行分割。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杨立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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