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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确认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02人看过

一般来说,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情形比较少,一般是夫或妻一方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符合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得到配偶另一方的认同。因此,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除非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的,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免除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因为债权人相对于债务人夫妻而言,其不太可能知晓夫妻间的约定以及借款的去向,由控制证据的夫妻一方举证比让债权人举证更为合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是按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按个人债务处理的例外情形有两种。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此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上述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形成的个人债务具有同样的外部特征。而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标准主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是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仅有夫妻双方的陈述,没有债权人的自认,个人债务的事实难以确认。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此种情形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二是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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