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后,有可能使股东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1)全部股权归中方股东所有,致使该公司股东结构不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公司随着股权转让的完成而转化为内资公司。
(2)全部股权归外方股东所有,致使该公司股东结构不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公司随着股权转让的完成而转化为百分之百的纯粹外资公司。
(3)全部股权归中方或者外方股东一人所有,致使该公司不仅在股东结构上不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而且会引发一人公司的出现。由于2005 年《公司法》引进了一人公司制度,外商投资公司向一人公司的转换更加水到渠成。
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公司不仅要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而且要办理公司组织类型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均不因为上述三种结果的出现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