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对方转让股权的,这种股权转让与股权分割是否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此时的股权转让与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一定区别:
(1)时间不同。股权转让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股权分割则发生在夫妻离婚之时。
(2)关系不同。股权转让发生时,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和睦。因离婚而引发股权分割,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恶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与股权分割之间存在的差异,能否决定适用不同的规则。
我们认为,上述区别不足以支持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与离婚情形下的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都应同样适用《公司法》、《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