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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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做的几件事儿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4日|分类:公司法 |614人看过

   第一、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自由转让出资,或者依照强制程序转让出资后,如果转让的出资为其部分出资,则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发生变化,必须予以变更,在此情形下,应注销原来的出资证明书,并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如果转让的出资为股东的全部出资,则原股东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必须注销其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受让出资的为其他股东,在其他股东的出资发生变化,应变更其出资证明书,即注销其出资证明书并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如果受让出资的为股东以外的人,则应对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以明确其股东资格。


   第二、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及出资额等会发生变化,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要确立这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将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股东名册内容,由公司将转让出资的情况和内容在股东名册上反映出来。

股东转让出资后,需要在股东名册中作出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将新股东也就是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如果受让人是本公司股东,则只就受让人的出资进行调整就可以了。至于转让出资的股东,如果是转让全部出资,则将其在股东名册除名;如果是转让部分出资,只调整其出资额就可以了。


第三、应修改公司章程,因股权转让而修改公司章程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修改公司章程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股东之间直接转让股权;第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无论哪种情形,由此进行修改的公司章程,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这是因为,公司法对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进行决议不是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而是股东本身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情形下修改公司章程,自然不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一旦发生,必然已经得到了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此情形下,自然不必再召开股东会就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决议,因为股东一旦同意了转让出资,就自然同意了因转让出资而修改公司章程。

(三)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出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公司的股东会不得对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表示异议。因此,由此进行的修改公司章程,也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


第四、股权转让后,公司具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通过投资或者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名称或者姓名应当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工商登记的义务人。

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公司是否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但是,股权转让双方不能依据转让合同或者股东名册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受让人不能以公司未及时履行工商登记的义务而向合同相对人或者转让人主张欺诈责任。股权转让人也不能因为公司的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主张撤销其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负有向转让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转让人负有向公司提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义务;公司负有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74 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受让人继受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办理,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如果转让人不予协助的,受让人可以将转让人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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