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转让其股份时,不仅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且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此时,第三人可否主张已经获得了股权而对抗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对此,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主张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优先购买权行使与否,是股权出让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问题。按照善意取得制度,股权受让方通常无从了解也没有必要了解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情况,其完全可以基于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取得股权。一旦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其他股东无权要求受让方退出公司,只能要求股权出让方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无论受让方是否知晓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情况,是否具有善意,都不能取得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