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通知对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东股权转让事项应直接通知到其他股东个人。这一做法与原《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所有不同,不仅提高了征求股东意见的效率,也避免了其他股东借召开股东会为股权转让设置程序障碍。
第二,关于通知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知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关于通知内容,《公司法》仅规定为“股权转让事项”,而审判实践中一说为转让意图,一说为转让条件。通知义务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开始并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因此,通知内容应为转让条件,而不仅仅是转让意图,它包括但不限于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格及似转让数量等,均为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不过,对于如何通知及通知的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只要起到明确告知的作用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