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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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出质时的质权生效条件问题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2日|分类:公司法 |556人看过

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公司法》规定:“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上述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第三人不因公司债券的转让而受损,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因此,公司债券质权的设定,应根据《公司法》的特别规定。记名公司债券质权的设定,除根据《物权法》规定订立质押合同、交付权利凭证外,还需将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债券,并将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否则不得以其质权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无记名公司债券质权的设定,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后即发生质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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