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般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质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规定为法定补充条款,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参照该条款的内容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实现质权时,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约定担保范围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具体的清偿方式和数额分配已如前述。
实践中一般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质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规定为法定补充条款,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参照该条款的内容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实现质权时,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约定担保范围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具体的清偿方式和数额分配已如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