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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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时的清偿顺序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884人看过

实践中一般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质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规定为法定补充条款,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参照该条款的内容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实现质权时,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约定担保范围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具体的清偿方式和数额分配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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