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属于尚待建成的建筑物,能否作为抵押标的,无论是《担保法》还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可见,商品房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对在建的商品房已享有一定的权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第20条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27条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第34条第2款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为抵押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抵押有效”。从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由于楼花按揭合同的期限实际跨越两个阶段,即房产建成之前和建成之后,为保障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一般是有两次抵押登记:一是在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办理的楼花抵押登记,二是在房产建成(即可交付使用)后办理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因此,对楼花按揭的性质也应根据不同阶段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房产建成之前设定的楼花抵押,从理论上分析,它与让与担保存在着极其相似之处。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某种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将先前移转之权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标的物或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担保。在楼花按揭中,预购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是以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所购房产享有的全部权益作为担保标的的,担保标的物是拟在建工程或在建工程,不同于法定的抵押必须以现实存在的实物作为标的物,而符合让与担保的标的范围和权利移转的特征。至于在房产建成后设定的抵押,性质与现楼抵押并无差别,是典型的不动产抵押。因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让与担保,均以办理抵押为变通方法;同时,《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故预售商品房是可以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