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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变更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1日|分类:抵押担保 |819人看过

主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变更

一、主合同的变更

在抵押权设定之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能对主合同进行变更。但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主合同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从法律上看,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如果主债权发生了变更,抵押权也应当相应地受到影响。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笔者认为,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75条的规定,此时抵押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谓“相应的担保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并未加重抵押人的负担,则抵押人仍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例如,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进行了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即便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但其对作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并无不利影响,自然无须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再如,抵押合同对担保范围并有约定,而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债权人许时债务人移转部分债务的,则可以相应免除抵押人对该转移部分的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加重了抵押人的负担,则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合同的变更

所谓抵押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抵押合同生效之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合意改变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本身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而且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尽管其成立、内容和效力要依附于主合同,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合同的存在。在抵押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改变抵押合同的内容。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抵押合同的变更并不包括抵押合同主体的变更,抵押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抵押权移转的范畴。尽管《物权法》第194条将放弃抵押权和变更抵押权置于同一条规定中,但是,这两者实际上属于不同的情况。在放弃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权归于消灭,而变更抵押合同是在抵押权存在的前提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此种变更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顺位是抵押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一种地位与利益,故抵押权人可以变更其抵押权的顺位。《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而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商扩大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此处所说的“产生不利影响”,主要是指擅自扩大了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对其他担保权人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缩小了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这实际上对其他抵押权人是有利的。

3.变更抵押期限。

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商将抵押期限延长或缩短。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此处使用“等内容”的表述,表明抵押合同的变更不限于该条所列举的情况,还包括其他情况,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变更抵押期限。此外,变更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也可能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此处强调要采用书面同意,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变更抵押合同将可能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很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所以,采用书面形式是必要的。问题在于,抵押合同的变更通常只能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只有一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增加了被担保的债权的数额,这将对其他普通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其他债权人也可以依据债权人所享有的撤销权请求撤销该合同。但是,主张撤销必须符合《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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