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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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抵押财产的折价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664人看过

债务人可以通过抵押财产的折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其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取得抵押财产。不过,考虑到协议折价涉及与抵押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通过协议取得抵押财产予以限制: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取得抵押财产的合同。由于抵押人享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因此抵押权人只能通过签订协议取得抵押财产。二是当事人须在被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才能签订取得抵押财产的协议。如果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订立,则属于流质契约。三是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同一财产上并存多个抵押权的,前手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契约以低廉的代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
若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即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财产。这种约定不是通过私力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归属权,不属于流质契约。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通过与抵押人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诉讼,否则抵押权人无权擅自处分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拍卖,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将抵押财产公开进行拍卖。抵押权的实行采用协议方式的,容易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财产,能对抵押财产的价格作出合理的评估,有效地保护了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或归属者的利益。经法院裁定准予变卖抵押财产的,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审查主合同债权、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抵押权人能否变卖抵押财产,也可以保证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日后不受追索,避免了无效合同的出现,同时也会减少因抵押财产变卖而发生的纠纷以及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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