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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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2日|分类:抵押担保 |467人看过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该条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与抵押权哪个更为优先?为了平衡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关系,制约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保障让筑工人的劳动收入,维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620日公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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