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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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成立条件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694人看过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反担保是以本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没有本担保,就无所谓反担保。此处所说的“本担保”,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之所以要以本担保的存在为前提,是因为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本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如果没有本担保,就不存在反担保。

应当指出的是,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一般认为,反担保是从属于本担保的,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成立。……但问题在于,反担保毕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它与本担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表现在:一方面,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本担保关系发生在担保人和担保权人之间,而反担保关系发生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反担保关系只限于反担保人和本担保人两方之间,并不是在债务人、反担保人和本担保人之间存在的三方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担保的范围不同。本担保担保的主要是主债权等权利的实现,反担保人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只要本担保人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反担保人就要对这种责任的承担负担保责任。而本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既包括履行责任也包括赔偿责任,在合同无效后,本担保人的履行责任已不复存在,但并不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反担保责任也不应当免除。所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担保的责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完全依附于本担保。还应当看到,当事人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可以独立于本担保合同的效力,此种约定也是有效的。

2.提供反担保的主体既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债务人充当反担保人时,只能提供物的担保,不能将保证作为反担保的形式,因为债务人本身不能作为保证人,他以保证作为反担保形式变成反担保人毫无实际意义。如果反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则其不仅可以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在原担保关系中是担保人的,在反担保关系中就成为被担保人,如果原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反担保中,他们将成为被担保人。

反担保既可以设立人的担保,也可以设立物的担保;既可以产生合同关系,也可以产生物权关系。不管是何种形式,都可以由当事人作出选择。根据反担保所采取的形式,反担保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求偿保证。它是指担保人在作出担保之后,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约定,由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担保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此种担保中的反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求偿抵押。它是指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作抵押,确保担保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反担保。

3)求偿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质押,以确保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为了保障追偿权的实现。当然,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追偿权的范围,则应当认为与追偿权的行使有关的所支出的所有费用都属于反担保所担保的范围。第一种反担保属于保证的范畴,只有后两种反担保才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3.反担保的请求人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可能因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佳而无法实现追偿权,因而才有必要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所以《物权法》第17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并因反担保使第三人享有担保物权。

4.反担保适用的范围。

《物权法》关于反担保的适用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限定为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这就是说,在留置等法定担保物权中,不可能产生反担保,而只能在约定担保中才能产生。……留置属于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是因为特定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当事人无法预见其担保责任的承担,所以也不可能以约定反担保的方式对其追偿权的实现作出事先的安排。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条,反担保可以适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但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留置的方式,显然,我国司法实践是不允许以留置作为反担保的方式的。并且,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而留置权中的留置物往往是债务人的财产,一般不存在追偿的问题,自无反担保的必要。

5.反担保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本担保都要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原则上反担保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此,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如果本担保中当事人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还要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是否也需要采取相同的形式?对此,法律上并没有要求。一般来说,反担保是否应在订立书面形式之外,另外办理登记手续,需要根据反担保是采取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而定。如果采取物的担保形式,因反担保要产生担保物权,则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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