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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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惩罚性赔偿中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应理解为以一倍为原则,以一倍一下为例外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1630人看过

关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以一倍为原则,以一倍以下为例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渊源是2013年修正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当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一倍的赔偿责任,而是规定了“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形下可以理解为“一倍以下”,如买受人买房后次日即发现受欺诈,同地段同面积同类房屋价格并无变化,出卖人亦同意变更合同赔偿损失的情形。当然,具体情形如何适用需要具体分析,因个案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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