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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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认定范围包括地上工程和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1466人看过

关于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就是指所建筑的房屋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没有达到能够居住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单指房屋地上工程,也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质量不合格。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关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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