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就是指所建筑的房屋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没有达到能够居住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单指房屋地上工程,也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质量不合格。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关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