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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中,买受人不愿意接受金钱赔偿,是否可以置换房屋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521人看过

如果买受人不愿意接受金钱给付的赔偿方式,而要求得到另一套出卖人开发的同一小区内楼层、户型、面积、朝向与原合同标的相同或相似的房屋,即买受人提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其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对此,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应当得到支持;有的认为不应当得到支持。

我们认为,该要求应予支持。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以上规定,买受人因出卖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有权要求变更,且一旦提出变更要求,人民法院不得再将原合同撤销。

买受人合同变更请求权在实践中的可行性还表现在商品房买卖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情况下,具有同等条件、同等价格的商品房往往不止一套,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般也是以楼层、户型、面积、朝向、装修标准等量化指标来明确合同房屋的条件,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种类物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因此,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角度出发,法院不应过分拘泥于法理上的种类物与特定物、可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之分,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查明确实存在可调换房屋的情况下,支持买受人变更合同的请求,这也是符合我国法律保护交易、鼓励交易、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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