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观点将《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超过3%部分,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买受人作为惩罚性赔偿的第六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惩罚性赔偿是对恶意欺诈行为的惩罚与制裁,如该解释的第八条、第九条,但是实践当中商品房交付时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差异很多情况下是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商品房的面积测绘过于粗糙或者在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测绘面积的标准发生变化导致的,而非开发商的恶意欺诈行为。因此,面积上差异的双倍返还不能界定为惩罚性赔偿,其不过是一种法律技术操作规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