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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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中,后买受人只要不具有侵害先买受人合法权益的恶意,其买卖合同有效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569人看过

后买受人只要不具有侵害先买受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不具有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其买卖合同就应认定为有效。当以同一标的物为标的的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根据债权平等的原则,各受让人均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鉴于标的物的特定性,谁能够依据合同最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应区分不同情形加以判定。根据《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得不到履行、不能取得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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