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机械地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实际生活中,许多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非常具体、明确,买受人往往也正是基于出卖人在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才签订合同的。
例如《北京青年报》2003年3月15日刊载的北京某楼盘的售楼广告,明确载明“呈予购房人的七种武器(七种承诺)”,即:“
⑴面积——承诺此广告上方户型图中所标面积全为最终交房面积;
⑵品牌——承诺业主可凭此广告下方所标配套产品品牌进行交房验收;
⑶交房——承诺于2003年10月10日交房入住;
⑷产权——承诺签订合同并交齐各项资料后30天内进行预售备案登记,入住60天内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⑸物业——承诺入住时物业公司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表》、《实测面积表》、《房屋使用说明书》及《房屋质量保证书》;
⑹规划——承诺小区一期规划与书面宣传一致,入住时一期8000平方米浅水景观全部建成;
⑺入住——承诺入住时,水、电、天然气、电视、电话、网络具备开通条件。以上七大承诺,入住时如有不实之处,以上任何一条均是您的神力‘武器’。您有权选择退房,也可选择不退房(发展商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可见,该则广告中的售房承诺已经不是一般的要约邀请,而是明确的要约条件,只要购买人与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出卖人就应受其广告承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