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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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认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737人看过

所谓具体确定,是指广告的内容是特定的、不抽象、不笼统。如小区绿化率达到80%、保证每两户有一个停车位、规划区内设立健身房、游泳池,每单元两部电梯等,应该认定属于具体确定的条件。

对于“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上,还有以下两点必须考虑的因素。

(1) 在相应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要求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小区的规划、绿地面积、车位设置等作出承诺,应视为要约。这首先是基于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次是由于出卖人就小区的规划、绿地面积、车位设置等已经作出的承诺。如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新建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不低于300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了绿地的具体面积的,应认定为要约。

(2) 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之前,规划中已经确定了小区各个部分的建设项目,并对原规划建设的内容进行了公示,在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考虑到后期工程的建设对小区的规划予以变更,该变更再次经规划部门批准,对于原公示过的内容是否认定为要约。对此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出卖人改变小区规划,与原来公示的内容不符,但改变后的公共设施、共用建筑的建造系为了小区全体居民的利益的,如果将变更后的项目拆除,会影响到整个小区买受人或居民居住生活的,对此应当认定出卖人最初的公示内容为要约,但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可适当减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的数额;第二,出卖人变更小区的规划是为了出卖人的后期工程获得更大的利益。对此,即使经过了规划许可或办理了变更手续,也应该充分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在认定原公示内容为要约的基础上,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尽可能判决出卖人按照原来对于小区的规划补办规划手续,重新进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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