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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在概念上的区别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房产纠纷 |508人看过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经济适用房的特点

经济适用房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从成本的构成角度看,经济适用房比普通的商品房要低很多,因为政府为了限制经济适用房的房价,免去了开发经济适用房所必需的土地出让金,对相关的行政收费进行减免,还在银行信贷方面给予优惠,因此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会比商品房便宜。其次,从针对的对象来看,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向的是中低收人群体,具有保障性和福利性的特点。再次,从建设方式的角度看,经济适用房由房地产企业开发、政府委托统建、单位自建及合作建设,建设方式多样化,一般来说委托统建的方式比较普遍。最后从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的角度看,政府对中低收人群体进行补助后,是中低收入家庭可以消费得起的住宅。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在概念上的区别

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它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其价格要比同等位置、地段的商品房的价格低,中低收入家庭有能力购买;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比同类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要高,建筑成本比经济适用房高,销售对象主要是针对社会上有能力购买较高价值房屋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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