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买卖行为,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买卖的标的物为正在建设和已竣工的房屋,其中正在建设的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楼花,包括经依法获准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已竣工的房屋是已建成的房屋,包括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和尚未验收合格的房屋。并不是所有的房屋买卖都是商品房买卖,比如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或者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要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这些房屋的买卖并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属于诺成合同和有偿合同;
(3)合同标的物为房屋不动产;
(4)房屋所有权转移需要登记,是要式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特殊性就在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属于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