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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412人看过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开的根限为延期限是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法方当事都不要履行自己的义都没请求对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合同止效力双方应解除作为预方就能取约定的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能要预购方支付一定定金也不合商售合同求。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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