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虚设股东的有限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应由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偿还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5日|分类:公司法 |632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设股的有限司名向他人借款应由为投者的个人偿还

高菊兰诉郦文正以虚设股东的有限公司名义向其借款应由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偿还案

原告:高菊兰。被告:郦文正,上虞市正茂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上虞市正茂实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共六次向原告借款12.3万元。具体为:199552日借款3万元,199633日借款2.2万元,41日借款0.8万元,66日借款1.8万元,71日借款3万元,75日借款1.5万元。对上述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但均未约定还款时间。上虞市正茂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至199711月止,后未再支付利息及借款本金。

上虞市正茂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由郦文正投资68万元,虚设合伙人杜肇沄,向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虚假申报而设立的。19965月,在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新登记确认时,被告郦文正未经分家析产,便将其子女郦建(19771112日出生)、郦芳(19751221日出生)作为股东取代原申报有限公司时虚设的合伙人杜肇沄,重新申报有限公司资格,申报出资额分别为:郦文正出资40.8万元,郦建、郦芳各出资13.6万元。根据申报,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资格予以重新确认。但郦建、郦芳至今仍与郦文正共同生活,尚未分家析产。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199948日,原告向上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3000元及利息20312元。

被告郦文正答辩称:原告的123000元系上虞市正茂实业有限公司所借,应由该公司负责偿还,原告起诉我理由不当。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虞市人民法院致函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对上虞市正茂实业有限公司的性质予以重新认定,但该局一直未予答复。

[裁判]

上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郦文正在1994年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虚假申报成立的有限公司,实质是其独资开设的私营企业,对外债务依法应由投资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19965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上虞市正茂实业有限公司重新登记时,郦文正尚未分家析产,工商登记资料中亦无财产分割证明或分家协议,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财产性质仍属家庭共同财产,故上虞市正茂实业有限公司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独资私营企业,对外债务也应由投资者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原告高菊兰要求被告郦文正偿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312元,由于该利息数额低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故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该院于2000110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郦文正应偿还原告高菊兰人民币12.3万元,并支付利息2031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3312元,限被告郦文正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