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如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违约金与利息合计应当不超过年利率24%。
徐晓辉诉吴旗坛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7年6月2日,被告吴旗坛向原告徐晓辉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果吴旗坛到期不还将承担借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后吴旗坛未按期还款,徐晓辉经多次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观点]
原告徐晓辉观点: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借给被告5万元,但被告逾期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旗坛返还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被告吴旗坛未答辩。
[法院观点]
法院观点:原告徐晓辉与被告吴旗坛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吴旗坛归还原告徐晓辉借款5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