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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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692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以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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