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
第一、当事人采用签订循环代理采购协议,以高买低卖的方式实现借款目的,是假买卖、真借贷,应按借贷关系定性。
第二、以购房合同方式进行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履行。
第三、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双方没有消灭原有金钱债务的合意,构成新债清偿。此时,新债不履行,旧债不消灭;新债若履行,旧债归于消灭。
第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订有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是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分成并无预期,此类合同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应按借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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