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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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系被他人诈骗取得,借条上的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536人看过

         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该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其他人诈骗取得,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借款可以不承担还款;证明,名义款人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是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如果名义借款人实际接受、使用借款,那么应当依借款合同承担责任。名义借款人的行为表现出了他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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