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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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物品不属于民间借贷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006人看过

      民间借贷的目标是金钱货币、有价证券,但并非所有有价值的物品都可以用来借 贷,随着社会经营生活的迅速发展,借用标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物品。 然而借用物品不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合同关系,但是借用物品则不仅限 于合同关系,两者在法律属性和救济途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

      民间借贷的标的是金钱,不仅包括人民币,还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等,物品虽然 有价值,但不是金钱,不能直接确定其价值,因此借用物品不是民间借贷,不能按照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处理。

      二者区别如下:

      (1)标的不同,民间借贷的标的为金钱、有价证券等,借用物品的 标的是除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物,这些财物可能用金钱衡量,也可能不能 用金钱衡量。

      (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民间借贷是合同关系,而借用物品有可能是合同 关系,也有可能是占有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3)救济途径不同,民间借贷按照合同关 系救济,借用物品则要根据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救济,不可简单地套用合同关系,如果 不是合同关系的,可以按照占有方构成无权占有,应当按照无权占有处理,所有人可 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

      (4)是否有利息不同,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同一的标准,可以随 时确定,但是借贷物品一般没有利息,如果双方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处理。

      借用物品比民间借贷更为复杂,民间借贷的标的一般比较明确,但物品则千姿百态,名称相同品质各异者甚多,因此在书写借据时一定要将物品的情况写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一般应写明物品的数量、属性、品质、大小、重量等尽可能地反映物品本身,更可以借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记录,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年 1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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