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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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之四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513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简列如下

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如本条第3项之情形);

2)危害家庭关系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

3)违反道德型,如妓馆之开设、转让合同,对婚外同居人所作遗赠等(亦如实践中出现的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

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博等

5反人权人格重行为型实践中现的以家人人身押借贷的情形,过分限制人身自由以换取借款等情形;

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

7)违反公正竞争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

10)暴利行为型。

风险提示:签订合同应当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基本条件,以一般的正常人的价值判断为标准即可。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他企借贷或向本位职资取得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项规范的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现行法上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条及第58条,其次是《合同法》第7条和第52条。虽然《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中所用的用语是“社会公共利般认我国法上的序良会公共社会“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法律行为违反公共序和良风俗者无效是罗法以的规即人不可法律行为降低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法律的重要性,任何降低此类法律的重要性的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等,均属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公序良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因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范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因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性规定,目的是在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得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因此,本款规定既是对《合同法》第7条有关公序良俗原则规定的强调,也是《合同法》第524项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因民间借贷属民事主体间纯粹的民事交往活动,本身即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加之目前我国社会处于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阶段,如互联网等新型交往工具和交易载体不断冲击着传统的民事交往方式,立法及司法解释难以穷尽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况,也难以预测未来出现的新情况,因此,裁判者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有遵行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当然,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人民法院据此裁判时应审慎适用,不宜作不合法理的扩张解释和不合逻辑的牵强解释。目前,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简列如下

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如本条第3项之情形);

2)危害家庭关系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

3)违反道德型,如妓馆之开设、转让合同,对婚外同居人所作遗赠等(亦如实践中出现的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

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博等

5反人权人格重行为型实践中现的以家人人身押借贷的情形,过分限制人身自由以换取借款等情形;

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

7)违反公正竞争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

10)暴利行为型。

上述类型基本概括了目前民事审判活动中遇到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实值参考。当然,在实际审判中可能遇到其他情况,以上观点并非对违反公序良俗所有情况的概括,人民法院得依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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