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职业放贷人对外放贷如果不涉嫌刑事犯罪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的。
风险提示:职业放贷人在吸收资金时,应当注意规避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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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对外放贷行为的效力认定
在民间借贷盛行的背景下,相当部分民间借贷出于职业放贷人,他们持有的资金量非常庞大,对外放贷为业,赚取利差牟利。这些职业放贷人不仅了解正规金融市场的规则,而且也了解地下金融市场的潜规则,一方面确实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方便、节省了成本,但另一方面也存在推高利率,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亟需规范。从理论及规范角度看,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应按照商事规则和金融业的规则予以规范和引导。如香港即有专门的《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放贷的利率、金额、期限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我国尚未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人条例》草案亦有对自然人、法人等放贷人应持牌照分类经营,并根据利率、贷款对象、用途等的不同设置不同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在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遵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予以判断。对职业放贷人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对外放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的,涉嫌刑事犯罪宜由刑法予以规范;如果其民间借贷活动仅涉及行政违法,不涉及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司法上不宜做简单的无效处理。目前,由于取证难及非法职业放贷人通过其他手段予以掩盖等原因,几乎所有的非法经营性借贷均被作为普通的民间借贷予以处理,只是其过高利息得到限制。当然,随着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市场主体的放贷行为必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