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个人名义借款应当由个人进行偿还。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从理论上讲,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但由于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企业法定代表人仍然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其对债权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应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与企业签订合同,一定需要事先与签字人明确是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还是个人行为,最终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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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人名义借款的,由其自身来偿还,但是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或者企业同意还款的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企业同意还款的,为债的加入,应予允许;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从理论上讲,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但由于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企业法定代表人仍然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其对债权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应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考虑,《规定》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