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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民法总则》:婚姻法与民法弥合的开端

作者:毕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3次举报

《民法总则》已经来了,《民法典》还会远吗?法典化时代,总则有其宏大的历史使命,它是民法法典化的开篇。按照这一逻辑,继之而来的《民法典》各编将与其共同完成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统辖各编是总则应有的职能,而在我们既已形成共识的民法典各编中,没有哪一部分如同婚姻法与民法那样经历过长久的割裂纠葛。在法典化的宏观使命下,终结这一历史性的割裂,实现其从法理到立法再至司法的弥合,是《民法总则》必须要完成的微观使命。

1950:割裂之始

与《民法典》多舛的命运不同,《婚姻法》的诞生显然顺利的多。早在1948年中共中央妇女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即着手准备起草婚姻法草案,从动议到最终颁布仅用时一年半。从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看,我国婚姻法承袭苏联模式。此种模式下,民法的调整对象以财产关系为限,婚姻法被认为是独立于民法的部门法。大陆法系将婚姻法归之于民法的传统体例,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婚姻家庭财产化的体现而受到指责——只有在将婚姻看作交易,将子女看作家长权客体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才被包括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关系的总系统内,并受民法典的调整。

在《婚姻法》颁布实施的4年之后,民法典才开始了它的首次编纂。1962年的第二次编纂终有成果,形成了262条的民法草案。前两次的编纂,婚姻家庭关系都未被纳入其中。1979年改革开放后,民法典立法以“批发改零售”的方式重启,1980年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颁布,民法与婚姻法始终都像“两股道上跑的车”各行其道。这一时期,学界的主流观点仍将婚姻法视为与民法并行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1986:弥合的初次尝试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除规定财产权外,还专设人身权一章,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明确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在调整对象一条,《民法通则》一改此前学界“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的说法,而直接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被认为是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

但是,如果就此得出民法与婚姻法的关系已然明确或理顺的结论,还为时过早。民法通则和总则不同,通则侧重于顺通民法领域的各种规则体系,如合同、侵权、物权等。总则则旨在通过抽象的制度设计总领民法各编,简言之要起到提纲携领之功效。婚姻家庭权利写入《民法通则》,仅意味着婚姻法规则被视为民法规则的一部分,而非系统化地将婚姻法纳入民法的逻辑体系中去。这一时期的《民法通则》与《婚姻法》依然并行,呈现出“神和貌离”的微妙关系,即立法体系定位问题得到解决,但法律适用的矛盾依然存在,如婚内侵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分割等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2017:割裂的终结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作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和开篇,同时也开启了民法与婚姻法间既有裂隙的实质性弥合,至此,二者的割裂可谓终结。

首先,《民法总则》开宗明义地提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较之通则,人身关系被放在了财产关系之前,这一顺序的调整,一方面昭示了民法对人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民法对其调整对象的进一步明确——人身关系亦是民法的调整对象。这从法律的调整范围层面实现了民法与婚姻法割裂的弥合。

其次,《民法总则》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较之通则“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的表述,总则的这一表述显然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纳入到民法的“权利法”的逻辑体系当中去。这从制度设计层面实现了民法与婚姻法割裂的弥合,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起草预设了立法依据。

尽管如此,仍需指出的是《民法总则》的一系列努力,仅仅是弥合的开始,并非完成。婚姻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若何、婚姻家庭领域权利保护模式和规则与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冲突的解决等问题,都需要未来的《民法典》给出方案,这些都将继续挑战每一个法律人的智慧。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律师简介毕诚律师,本名毕健根,男,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先后取得张家口学院医学专业、北京大学心理学专业、河北大学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