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争取缓刑十个月

2020年12月03日 | 发布者:许晓彤 | 点击:5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人马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人马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XX、庙XX,安徽XX律师。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及辩护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份,被告人马X对其从网友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后于2018年9月21日、22日通过网络向网友“收100套3+2有的滴滴”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835元;于2018年9月25日至27日向网友“AAA华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2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61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X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马X的供述和辩解;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报告和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护意见:

1.被告人马X非法获利数额少,刚达到入罪数额,且积极缴纳罚金,当庭表示愿意退赃,证明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予以从轻处罚;

2.马X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马X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年纪小,初犯本罪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尚未进入社会,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才会误入歧途,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减轻其缓刑考验期。

案件判决:

被告人马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预交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X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马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马X退出的违法所得61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许晓彤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2298 积分:788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许晓彤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许晓彤律师电话(1880569870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805698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