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股东出资纠纷,抽逃出资,补缴出资义务
二、裁判要旨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案情简介
2011年1月4日,郑某和闫某共同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郑某股份68%,闫某股份占比32%。2011年1月11日,郑某和闫某分别向A公司对公账户转入对应的股权资金,但当日双方又将该入股资金转出自己的账户。
2013年6月8日,A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吸收新股东陈女士,并将闫某股份调整为10%,出资时间2013年6月8日。后股东之间出现矛盾,A公司起诉闫某要求出资100万。
四、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闫某向A公司补缴股东出资款100万。
五、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司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本案中,闫某在实缴出资320万又于当日转出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抽逃出资的情况,公司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闫某补缴股东出资款100万元。
律师提示:作为公司股东发现公司其他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应当先搜集证据,搜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基本账户交易明细,公司账册及公司合同等跟抽逃出资有关的证据。在证据齐全时,评估案件诉讼胜败的风险,然后先与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必要时可以先行申请查封股东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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