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利息
二、裁判要旨
对承包人工程利息损失认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实际竣工日期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3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所包工程中外墙石材干挂部分分包给A公司施工。B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双方于2015年5月26日进行竣工决算,后B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A公司起诉至法院。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30079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从竣工决算之日即2015年5月26日计算至B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A公司主张自2015年5月26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B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款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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