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质保金、利息
二、裁判要旨
质保金最长期限自竣工交付之日计算两年,合同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的,法院从承包人起诉返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三、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4日,B公司将办公钢结构工程发包给A公司,合同约定A公司施工完交付竣工资料,B公司付款至95%,余5%质保金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满七日内一次付清。后A公司因质保金5%向法院起诉,B公司以质保期按照国家规定未到期不予退还。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3.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8日计算至B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要求B公司给付从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质保金利息,因A、B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B公司未及时给付,A、B公司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认为该利息应当从A公司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B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为止较为适宜。
六、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建质[2017]138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国质保期最长期限是两年,且质保金预留金额不应超过3%,文件推荐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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