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公司以其中标铁路施工,与B财险公司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后发生保险事故,A公司以B财险公司未依约赔付为由主张权利起诉至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B财险公司以合同未约定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即B财险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B财险公司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请求,B财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因铁路建设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属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四、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因管辖权异议产生纠纷,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B财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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