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B公司中标某道路施工标段,成立项目部。
2018年8月,A保险公司向法院立案,诉称B公司项目部在A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A保险公司已约进行承保并出具的保险单,但B公司一直未支付保险费,向法庭提交保险单查询表。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A公司提交保单查询情况表,拟证明B公司在A公司处购买保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但该证据无B公司的签字或盖章,且B公司对该证据也不予认可,A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对A公司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A公司主张支付保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纠纷显示出A公司在财务方面存在问题,在B公司并未给付保险费的情况下,A公司便出具保险单,且时隔很多年才起诉至法院,且除一份保险单外并无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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